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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限公司与中华**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诉中华**司法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3行初5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 被告中华**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 法定代表人吴**,部长。

  • 委托代理人田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干部。

  •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胡林强

  •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