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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迈**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9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中,与本案有关联关系的(2015)知行字271号等案已被本院裁定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知行字第332号
  •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裁决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MichaelJordan)。

  •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 法定代表人:何**,该委员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杨少文,该委员会审查员

  • 委托代理人:吴彤,该委员会审查员

  • 一审第三人:乔丹**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韦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君丽

  • 审判员秦元明

  • 代理审判员李嵘

  •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