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迈**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9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中,与本案有关联关系的(2015)知行字271号等案已被本院裁定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MichaelJordan)。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少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吴彤,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乔丹**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李嵘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