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江**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春,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其防,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A座2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飞鸽
代理审判员付双
代理审判员涂甫
书记员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