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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江**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终字第3193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孟令春,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 委托代理人张其防,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A座2312室。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飞鸽

  • 代理审判员付双

  • 代理审判员涂甫

  • 书记员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