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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江苏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商终字第1250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竹山路9号1幢203室,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林青照,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其防,男,该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

  • 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荣禧

  • 代理审判员黄建东

  • 代理审判员孙天

  • 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