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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白**、江苏弘**限公司、吉林省锦**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461093元执行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汪**。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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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立案受理河南**限公司与你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3)虞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你与谢*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内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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