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白**、江苏弘**限公司、吉林省锦**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461093元执行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汪**。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汪洪辉
被执行人:白山市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弘**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锦**程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晓雷
书记员刘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