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器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未村西邯大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飞
审判员刘相合
代理审判员宋洁
书记员程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