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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永民初字第631号
  •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邯**器有限公司。

  • 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未村西邯大路南。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飞

  • 审判员刘相合

  • 代理审判员宋洁

  • 书记员程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