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刘**、王**申请执行张**、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双方发生纠纷的建设工程,属于剑河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办公室发包,由贵州**联合公司中标承建的u0026amp;amp;ldquo;剑河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大稿午安置点u0026amp;amp;rdquo;工程中的部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剑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对贵州**联合公司在剑河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办公室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中冻结张**、游**、张**承包该工程部分工程款77454元,因该工程尚有其它纠纷,目前未能结算。经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丁**,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台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长春,男,1977年2月21日出出,汉族,贵州省台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三穗县人。
被执行人张**,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
被执行人游**,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
被执行人张**,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万林
审判员王斌杰
审判员杨通明
书记员王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