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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30

  • 史*建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史*建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赵**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赵**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郭**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郭**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张**减刑裁定书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张**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本院认为,刘**经过治疗病情虽有明显好转,但申请单位并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证实其在住院期间的详细治疗过程,且未能提交刘**监护人的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对刘**解除强制医疗,其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郑**其他一案一审刑事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慢性衰退期,且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申请人郑**虽已在宁**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有所缓解,但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被申请人郑**目前的病情及其的家庭情况,不具备为被申请人郑**提供正规治疗、严格管控的条件,故被申请人郑**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诉讼代理人施**提出的为保护被申请人郑**的合法权益,同意对

  • 李**故意伤害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 被申请人叶*甲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甲在患有精神分裂症情况下,持菜刀对郑*进行追砍,造成郑*右肩背部、右腰部、右胸部、右上腹部、右肘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乡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某某身体损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 刘**撤回减刑决定书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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