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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史*建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不到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盗窃罪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以湘检诉一审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可能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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