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须具备: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与可能;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那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1、抵押合同变更
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
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1)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2)抵押合同被解除;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以及抵押合同包括的内容。抵押合同生效一般要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的确定。如果对上文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