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1-07 14:16: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分析每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解决一个案件是很必要的,只有知道这些要件构成哪个法律行为,才能往下进行。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二、第三人返还的具体要求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合法取得的。

  ①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者被依法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们两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又被占有人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要返还吗

  第一,共有房屋出让人必须是共同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而出卖该共有房屋。如果是非共有人出卖房屋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共有人且非全部共有人。

  第二,房屋的买受人须支付对价。即买受人以有偿的方式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该价格要能够反映该房屋的价值,不能明显低于该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更不能无偿取得,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即买受人在主观上具有善意,对于卖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的行为毫无知情,根据对交易时客观情况的通常判断,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在主观方面除具备善意的条件外,买受人还应无过失,即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应当对交易标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处分该共有房屋予以适当的注意。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买受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如某甲欲出卖房屋给某乙,某乙按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应向某甲了解该房屋是否为某甲的个人独有财产,如属共同共有房屋还应了解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如果明明是共有房屋但某甲隐瞒了这一事实,且也没有迹象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如产权证书上只有某甲一个所有人或该房屋只有某甲一人居住等情况;或者某甲承认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房屋,但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并授权其办理转让事宜,同时某甲还出示了有关证明文件等,此种情况则应视为某乙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买受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或买受人明知其他共有人不知情而出于各种考虑仍与之进行交易或买受人对于交易标的是否为共有房屋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则因买受人是有恶意或过失而应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四,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变更不同于动产的产权变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经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相反则不然。对于共同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买受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了对价,只有在房屋的产权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房屋交易行为未完成,如果有其他共有人阻止,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知道第三人返还的构成要件其实就是要判断他有没有返还的义务。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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