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去哪里登记

更新时间:2021-06-30 10:2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保留权看似跟我们平常生活没有关系,事实上却息息相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有网友就提出疑问了,保留所有权去哪里登记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保留所有权去哪里登记

一、保留所有权去哪里登记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并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然对于汽车、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仍需登记,该登记与所有权保留并没有关系。

二、保留所有权买受人有什么影响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特殊经济功能在于买受人先占有标的物,而后再付清全部价金,故所有权保留是一种信用经济,它实际上以接受买受人信用的方式来获取融资。这样买方的购买力就大大提高,起到了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而提前消费的作用。

民法典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规定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相呼应。

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并未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又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争议。本条司法解释对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通过反向的方式予以确认。

所有权保留制度,排除适用于不动产场合。对于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动产范围,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限制。从民法典的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仅属于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而未规定延伸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当是债权合同中的约定的标的物,该标的物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则不宜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虽由出卖人保留,但买受人并非仅仅享有未来所有权转移受领权,随着价款的支付或者其他条件的完成,买受人实际上越来越具有一种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此所谓买受人的期待权。我国立法尚未明确买受人享有的期待利益是否构成权利,最高院的态度是,通常情况下应当保护买受人的期待利益。本条司法解释中规定买受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相应行为可以重新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期待利益的保护。

三、承租人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以上的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于保留所有权去哪里登记的资料,从而我们可以知道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并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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