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担保条款没有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1、主合同无效。
2、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1、首先应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担保合同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不能适用于国内担保,国内担保合同作出上述约定无效。
因此,如果国内担保所涉及的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担保合同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独立有效。
2、其次应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担保合同也会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未生效。由于《民法典》对各种担保合同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效力分别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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