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执行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很多同学经常分不清楚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接下来我们就分析下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抵押权是物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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