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不同,变更登记中不涉及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而是其他的登记内容变化,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不动产面积、坐落、抵押担保的范围、债权数额等等。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不能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4、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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