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更新时间:2021-07-07 10:5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的体系范畴,是权利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保证债权能够得以实现的限定物权。抵押权对于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人获得清偿。那么,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一、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的确善意取得了生产设备上之抵押权,自可依法即依照抵押合同约定与担保物权制度行使物权。此时他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效力。债权人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所有权之损失,可向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此时或可基于违反契约、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来实现赔偿。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权的从属性的定义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所有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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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转让
有超额则起诉,反之则无必要。不能直接转到。
1.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请帮忙详细的解释。谢谢!
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
抵押权的转让
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条件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经过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抵押权的实现
你好,就协议折价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实施。拍卖变卖只能有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施。拍卖变卖不能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