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二)质物的状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质押合同有无期限约定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质押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不需要约定期限的,因为这是法律强制性实施的,当事人也不可以私自约定期限。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