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更新时间:2021-09-13 16:24: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国家,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签了合同后,想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需要到农民本人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土地使用权真正属于自己,那么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希望能帮助大家相应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一、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

三、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溢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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