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三)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四)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五)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担保物权消灭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主债权消灭。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