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更新时间:2021-10-24 18:1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以及损害排除效力,而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债权而言的。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物权的效力有哪些?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综上所述,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其优先性通常是针对债权而言,即当物权和债权出现竞合时,物权可以优先发生效力。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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