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1-04-16 09:07: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有其特定的作用和功能,各类物权具有着某些共同的效力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权利。那么,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一、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的排他权和物权的优先权。

  1、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是指同一个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且同一个物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在物权受到他人的侵夺时权利人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2、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对内的优先性和对外的优先性。物权的对外优先性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是,物权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是指同一个物上存在多想其他物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不以登记为要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见,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才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如下: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国地大物博,所有国家自然资源登记比较麻烦,也容易疏漏,也可能不断在变化。若国家自然资源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必然会为他人侵占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可乘之机。因此,民法典对国家自然资源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特殊类型的物权种类。民法典既要考虑一般性,也要考虑特殊性。比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未要求登记生效,主要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限定在乡土熟人社会。

  此外,关于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对于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外,对于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于宅基地转让也并未要求登记生效主义。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的排他权和物权的优先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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