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1、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3、数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并不意味着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相反,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要受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受法律强制作用力的限制,而且也会受到物权自身的限制,使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出弱化的趋势。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但物权法属于私法规范,在法定限制之下仍留有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空间,当事人可在法律限制的物权种类范围内,自由选择、创设各种物权。
(二)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三)物权相互之间的限制
一物之上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所有权的排他效力即须受他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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