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8、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权包括哪些物权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森林耕地等财产都是属于不动产权,概括来讲就是不能够移动或者移动会造成财产损失的都属于不动产权,不动产权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