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承租是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与所有权相比,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租赁物自然损耗受损毁,承租人不需要赔偿。
承租人在正常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损耗的,若租赁物已经达到损坏的边缘,那么就极易损毁。这种情况,承租人是不需要赔偿的。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如出租的羽毛球杆,在正常使用时,必然会产生磨损、折旧等自然损耗问题,经过长时间对外租赁使用后,就可能在承租人正常使用中折断损毁,这时承租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并使用该租赁物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租金),而上述对价即是对租赁物可能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甚至损坏的补偿,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租赁物损坏而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如果出租人因此不退还押金的,承租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讨押金。
因为押金只是在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恶意使用、不当使用或者遗失等非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租人才能予以没收,甚至要求承租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物自然损毁,又无法协商处理押金事宜时,就应该注意收集证据资料,为以后法院诉讼做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胜诉的。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物权人租赁物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相关知识。房屋的承租是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与所有权相比,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