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情形

更新时间:2021-12-19 12:31: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担保物权,相信大家都明白担保物权的种类,大家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对于质押跟留置,很多人混淆,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情形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情形

  一、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情形

  (一)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二)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三)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二、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民法典》对抵押权及质权未明确相应受偿顺序。而在实际中,抵押一般用于不动产,而质押用于动产,留置的也是动产。“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而如果先办抵押,再办出质的话,不容易被发现已经办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质物是先办的抵押并登记,后办的出质。

  三、何为质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个物是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担保权的,关于质权与留置权是存在一定实现顺序的,我们在此也需要先实现留置权,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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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会消灭?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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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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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何时同时存在
关于抵押权跟质押权同时存在时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留置权优先受偿针对的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留置权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留置权要怎么实施?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具体包括: (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即将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以此实现留置权。 (二)债权人可依法拍卖留置物。
留置权人自行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与留置权的效力谁优先?
你好,如果是留置权人自行设立的话,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什么是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呀?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
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区别,要如何区分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有什么区别没有?
质权人和出质人指的是不同的两种人,也可以说是相对应的身份,出质人是将财物提供出去的人,给自己的债务做担保,质权人是接受占有财物的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