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

更新时间:2021-12-27 08:4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权利质权的质押客体是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并非所有权利都可以质押,而且权利质押要遵守法定程序,那么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

  一、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质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质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 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一)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上述的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

  权利质押想要避免流质条款带来的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就一定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届期不履行债务质押物所有权转移给质押权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权利质押如何避免流质条款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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