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
质押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条件,但质押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押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而留置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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