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21-02-24 10:0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抵押权和质权一起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好那就有许多讨论了。那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这种情况小编有自己的看法,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了解。
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一、什么是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三、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如果质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无登记,质权优先;抵押权有登记,抵押权优先

如果质权设立在先,再设立抵押权的,质权优先

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抵押权优先受偿。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要事先约定好。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的分析,如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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