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标标的不同
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二)成立要件不同
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三)担保的机制不同
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四)实行方式不同
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五)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一)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体现在担保标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担保机制不同、实行方式不同等多个方面,将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时,标的物并不会转移。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区别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遇到了其他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建议您来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