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3、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5、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6、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7、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2)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3)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5)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7)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8)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9)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11)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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