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

更新时间:2022-02-15 14:0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想要对集体土地进行租用,但是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知道租用集体土地是否属于土地承包也不知道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那么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


  一、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包括承包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确权颁证之后,将有利于农民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等。

  二、集体土地承包权缴纳什么税

  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需要交税的。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仍用于农业生产的,只是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契税;如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契税应由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方缴纳。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一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权利负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流转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国家法律需立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二)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确需将上述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按规划可以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流转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三)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首次流转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流转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确权包括承包地。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找到的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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