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2-03-24 18:4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登记。那么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主体对象是自然人。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团体都不能是居住权的主体。

  (二)居住权消灭有3种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

  (三)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继承、转让给其他人。

  二、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一)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二)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三、居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以下这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制定的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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