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一)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如果欠债的人提出特定要求或者决定还款,那么时效也会停止计算。一旦欠债者停止还款,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因此欠债的人不能够钻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拖着不还款。根据规定,对这些未按期还款的借款,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对于没有按照原本约定好的时间还款的债务,按照规定欠债的人可以随时还款,债主也可以随时要求欠债着还款,但前提是必须给够欠债者一定的准备时间。债主可以因为欠债者拒绝归还钱财而起诉他,从欠债者拒绝还款的当日计算,有三年的诉讼时间。
(二)针对那些一时还款,一时不还,但又一直还不完的债务。诉讼的时效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计算时间。欠债人开始还款,诉讼时效也会停止计算,一旦他拒绝还款,诉讼时间也会同时开始计算,中断的时效是可以无限次的,但上述的情况都需要证据证明。欠债人是否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始还款,需要实质证据的支撑。所以凡事都需要留足实际证据,方便自身权利的维护。
(三)如果债主一直没有催促欠债者,也没有作出任何关于他债权身份的行为。法律保护其债务关系20年。20年后,这笔债务不会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债权所有者应该自己注意时间,不要想着不着急就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一旦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间,很多债务拖着拖着就消失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下列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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