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方式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其抵押是完全合法的。 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件《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必须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程序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四)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五)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六)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八)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九)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十)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十二)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十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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