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动产所有权凭证等;
(二)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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