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找法网提醒,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3.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6.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