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如下:
1.在担保物设定人欠税时,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立法之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同时也为担保物权人作为担保物核实事项之一。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担保物受偿。
3.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找法网提醒您,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是适用善意取得。善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