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找法网提醒您,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