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后位)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人因需向顺位(后位)抵押权人XXXX提供坐落于XXXXX(门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上述房地产已于年月日抵押给前位抵押权人,等级债权数额为XX万元。现抵押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定如下:
一、本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权之后。
二、前位抵押权人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原登记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仍为前位抵押权,无需告知顺位(后位)抵押人或经其书面同意,前位抵押权人无需与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
顺位(后位)抵押权人签字(单位公章):
抵押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其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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