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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长期休病假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19    浏览量:

摘要

孕妇长期休病假规定主要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一、孕妇长期休病假规定是什么?

孕妇长期休病假规定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3、前工间休息:怀孕七月上每天工间休息小时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合并使用

请假

1、产前假:怀孕7月上工作许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请产前假两半月。

2、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关于病假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女性员工还在给单位劳动的时候难免会有怀孕的特殊情况需要单位保护权益的,孕妇一旦身体出现需要休养的情况时就适用了法律对孕妇享受长期病假的规定,只要是女性员工进入到孕育的状态就开始了拥有待遇的时刻,而单位是没有理由和权利拒绝孕妇的病假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