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市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受理条件
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所在辖区或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80天。
根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
《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发放范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二、茂名市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申请材料
1.死亡证明
2.居民身份证
三、茂名市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其家属向村(居)委会上报,提交火化证明复印件给村(居)委会核对;
2.由村(居)委会上报给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对村(居)委会核对;
3.市老龄办对镇(街道)村(居)委会上报进行核对。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申请,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非必要的材料除外)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电话或广东政务服务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自受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可快递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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