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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购房后离婚契税缴纳指南

更新时间:2020.04.22    浏览量:

摘要

住房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这类住房关系到我们个人的生活。离婚后进行房产转移时,相应的房产属于原有共有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下面小编就宁波购房后离婚契税谁来缴纳,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离婚后契税谁来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房屋契税的调整历程

2010年9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后的契税政策为:对个人购买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政策精神,你购买的住宅在80平方米,如果同时符合小区容积在1%以上,那么可以界定为普通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要取得房管开具的无房证明),可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则按3%比例计算缴纳契税。

而在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还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机关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但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此次公告称,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可免征契税事实上,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

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没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其中,契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房屋的归属属于婚姻前共同的财产。在婚姻解除后,归到一人名下时,就不需要在进行缴纳这类费用了。这样既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也说明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