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5-18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2、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除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行为外,其他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协议也因会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企业损失。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上兴建的厂房等设施也会因合同无效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的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集体拨用、签订协议、私有宅基地转来、继承、购买等。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您可以问一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你好,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有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