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更新时间:2018-08-29 16: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都知道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那么,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三、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

  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兼职工作是否有劳动关系,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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