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寺检刑诉字〔2012〕第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脱逃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尚可汉、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魏*在白银监狱十三监区(原靖*狱二监区)设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的外役劳务点驻地,乘人不备脱逃。后流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等地。魏*在逃10年4个月。
2011年12月21日,魏*向白银监狱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01)靖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辨认笔录、户籍前科材料,证人杨某某、殴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接受劳动改造,伺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白银市靖远寺儿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魏*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余刑四年四个月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四个月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白银市靖远寺尔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狄生禄
代理审判员周中宁
人民陪审员郝丽英
书记员张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