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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1989年9月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8年1月5日刑满释放。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5)第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七里河区林家庄60号701室其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26克,从张某某家中查获毒资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七刑初字第440号
  •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3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昭

  • 书记员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