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韩**贩卖毒品、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韩*因贩卖毒品、脱逃罪经甘肃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陇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甘*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水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其言行,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监狱组织的“三课”教育中,积极参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踏实肯干,能虚心钻研劳动技能,注重提高劳动效率和原材料的节约,每月均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先后获得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犯贩卖毒品、脱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韩*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34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甘刑执字第93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韩*,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礼县白河镇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烨

  • 代理审判员周山晖

  • 代理审判员楚鸿善

  • 书记员王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