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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陵监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脱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董*在黄陵监狱服刑期间,利用在练香紫苏工地干活机会逃跑。从监区后山方向逃跑时,因迷路,在山里待了半个多月,后沿着土路走到了黄陵县城,要到15元钱后,拦了一辆面包车坐到铜川市,辗转到西安、郑州、石家庄,中途回家一次,后定居于平定县宋家庄水磨湾,并结婚。2015年3月25日晚上,被平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脱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因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6日被西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7月5日起至2004年1月4日止,后在黄陵监狱服刑。2001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董*利用在练香紫苏工地干活机会逃跑。脱逃后,董*沿着黄陵县、宜君县、铜川市、西安市、河南郑州市等地一路逃到石家庄,后乘坐汽车回家。回家后没待几天便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结了婚,在山西省平定县水磨湾居住了十年左右。2015年3月25日晚,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定县宋家庄村水磨湾一户人家内将其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明案件来源,2001年9月9日黄陵监狱狱政科马**报案称,服刑人员董*于当日脱逃,请予以立案侦查。

2.西安**法院执行通知书、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西安**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因犯抢劫罪在上畛子监狱(即黄陵监狱)服刑的事实,刑期自2000年7月5日起至2004年1月4日止。

3.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董*于2000年12月6日进入上畛子监狱(即黄陵监狱)服刑,刑期至2004年1月4日。

4.罪犯脱逃报告表,证明2006年3月27日陕**黄陵监狱批准网上追捕董*。

5.证人证言

(1)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我认识董*,他是我丈夫。我两先是经人介绍,当时住的比较近,经常来往就熟悉了。2003年结婚,先在山西平定县贵石沟居住,后来搬到水磨湾。董*老家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我们不在那里住,出来租房子住。平时我在家带小孩,他在外打工挣钱,别人包活,然后他去给别人打点小工挣钱,以前下过矿,后来打零工。他打工地方不远,白天出去打工,晚上就回来了。

(2)证人赵*的证言,证明我认识董*大概四、五年了,朋友关系。他离我住的地方30米左右,所以比较熟悉,一起喝过酒,聊天,开玩笑,干活,其他情况不是很了解,人比较老实,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行为。他一般都是建筑小工、短工,早上出去晚上回来。

(3)证人路*的证言,证明我认识董*大概四、五年左右,和他妻子周*关系比较好,原来在一个单位,经常去他家串门,对他的一些情况也比较了解。他脾气较好,老实能干,白天就去附近的地方打工,晚上就回来了。

6.抓获材料,证明2015年3月25日平定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在平定县宋家庄村水磨湾一户人家将董*抓获。

7.平定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董*被抓获后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后交于黄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8.黄陵县公安局拘留证,证明2006年3月25日黄陵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董*决定拘留,但未有董*签名。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周*对董*进行了辨认。赵*对董*进行了辨认。路*对董*进行了辨认。

10.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24日平定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董*何时进入该辖区不明,且至今未发现董*在该辖区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

11.被告人董*的供述,证明2001年9、10月份大概就是收秋的时候,某天晚上吃过晚饭约8、9点,在练香紫苏干活时乘机脱逃,逃脱监管后我往监区后面的大山逃跑,进去就迷路了,饥饿难耐,吃野果子,喝沟里面的水充饥解渴,在山里待了约半个月,后沿着小山路一直往前走,发现一条土路,沿着土路走约半天时间发现一个村子,没敢进村,又往前走,发现一个镇,也没进镇,就在附近掰了一个包谷吃,后继续沿着土路往前走,就到了黄陵县,在县上问一户人家要了点饭,然后沿着黄陵县一直往下走,好像到了宜君县,在宜君县上也要了点饭和15元钱。然后拦了一个小面包车,面包车将我拉到铜川,我坐上一辆去西安的大巴车,大概8、9点到的西安,在西安要饭,捡垃圾、卖瓶子,待了约6、7天。后发现卖的钱不够,就趴上了一辆拉煤的火车,坐到河南郑州。在郑州待了好几个月,期间就靠拾破烂、拾瓶子挣钱养活自己,后从郑州买火车票到石家庄,在石家庄待了10多天,也是拾破烂卖瓶子维持生活,然后又坐汽车回到了家。回家呆了几天就外出打工了,打工期间和周*结了婚,在山西省平定县水磨湾一带居住了十年左右,后被平定县公安局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董*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当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在服刑期间不能认罪伏法,趁在外干活之机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犯脱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在脱逃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董*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基于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董*在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考虑其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余刑二年又三个月二十五天,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黄陵刑初字第00071号
  •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性,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西安**法院以(2000)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脱逃罪被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咸阳市关中监狱十七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霞

  • 审判员宋军军

  • 代理审判员王园芳

  • 书记员任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