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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6年6月15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犯抢劫罪、脱逃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0日经陕西*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27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渭中刑减字第02127号
  • 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彭*,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安陕西省康市,汉族,文盲,现在陕*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强

  • 审判员别周玲

  •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 书记员杨静